•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440320********57)
  • 执业律所: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详细简介:郑汉东律师,广东汕尾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近十年,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领域。郑汉东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代理诉讼、仲裁等各类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提供可行性的诉讼方案,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肯定和信赖。曾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高级研修班以及刑辩力机构龙岗特训营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培训,并荣获刑辩力机构颁发的“刑辩匠人”荣誉称号,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每年均有多起不捕、不诉、撤案、重罪轻判等无罪、罪轻辩护成功案例,曾为河源龙川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访民被控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作无罪辩护,最终取得了缓刑的辩护效果。刑事案件部分成功案例:1、2016年杨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因销售的食用油黄曲霉毒素超标而被刑事拘留,本律师提出杨某某不具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故意等意见,并提交了推销人员上门推销食用油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流通证明、质检报告等材料,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2、2016年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本律师提出李某某仅系公司职员,且工作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负责药品销售,对药品销售不知情等意见,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案处理。3、2016年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商业纠纷引起的股东恶意诬告,本律师通过让公司人员提供有关材料,梳理证据,还原合作事实原委和经过,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案处理。4、2017年蒙某某等4人轮奸案,法定刑十年以上,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作为蒙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公安机关未对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蒙某某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等意见,上诉深圳中院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重审改判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蒙某某及其家属表示满意,未再上诉。5、2017年王某某交通肇事案(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负全责、死者家属索赔过高未能达成和解),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本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存在自首、案发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支付医疗费、死者存在一定过错等辩护意见,龙岗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低于检察院量刑起点)。6、2017年罗某某诈骗案(身陷“套路贷”反被诬告),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建议量刑3-4年,本律师提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控方证人证言不属实等意见,并多次申请控方证人出庭,证人出庭后推翻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口供,法院最终判决诈骗罪名不成立,但由于罗某某确实存在伪造证件行为,且已被长时间羁押,最终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实报实销”。7、2018年郭某某非法拘禁案,经本律师辩护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郭某某成功取保候审,该案于取保一年后结案;8、2018年黄某某盗窃案,经本律师辩护,检察院认定黄某某情节显著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9、2018年黄某某贩卖毒品上诉案,经本律师辩护成功认定“从犯”地位,取得减刑八个月(“实报实销”)并返还涉案车辆的辩护效果。10、2019年南某危险驾驶案,本律师辩护成功认定“自首”情节,法院判决对其适用缓刑。11、2019年郑某某寻衅滋事案,经本律师辩护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2、2019年张某某非法经营假烟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五至六年,本律师从执法程序入手,提出本案存在的执法管辖问题、烟草检验鉴定问题,并通过检索本市判例,进一步提出张某某运输假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且属于从犯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犯罪未遂”、“属于从犯”等意见,仅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3、2019年王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本律师提出对客户所属***生活号进行维护、优化或增加、删改功能,并不会给***的正常使用造成任何影响,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要件,且作为公司底层员工,即便其行为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极小,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等辩护意见,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4、2019年余某某诈骗案,经本律师多次沟通联系,提交法律意见,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并顺利由法院判处缓刑。15、2020年赖某某销售假烟上诉案,本律师提出涉案车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作案工具的意见,并提交相关司法判例十余份,二审成功改判对涉案车辆的定性,将一审判决没收的赖某某的车辆予以返还。16、2020年刘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律师提出本案存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即可获得,以及存在大量无效的个人信息等意见,法院最终对其判处缓刑。17、2020年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经本律师辩护,法院最终对其判处缓刑。18、2020年何某某等人“零首付”车贷诈骗案,检察院建议量刑八年,本律师从案件罪名、行为定性、主观目的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为何某某进行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2021年徐某某走私毒品案,经本律师辩护,深圳市检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河源龙川两家六口上F被控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本律师于2016年底介入该案,为该案黄某某作无罪辩护。经分析,如指控罪名全部成立,则黄某某量刑将在十年以上。经一审辩护,法院判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名不成立,但仍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并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后上诉至河源中院,二审仍作出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此后历经两次申诉,由省高院发回河源中院再审,河源中院再次发回龙川法院重审。历时三年多,龙川法院终于2020年8月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河源中院继续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申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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